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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卡系统接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张鲁发布时间:2020-11-17浏览次数:8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长安大学校园卡的管理工作,规范“一卡通”系统管理,扩大“一卡通”的使用功能和范围,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校园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卡通”系统管理包括第三方接入、代收(付)费用业务、“一卡通”系统设备管理、内部结算管理等。


第二章 第三方接入

第三条  第三方接入是指其他软件管理系统(即“第三方系统”)使用“一卡通”系统提供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集成校园卡功能,从而达到在第三方系统中使用校园卡功能。

第四条  “一卡通”系统提供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供其他软件管理系统接入使用校园卡的相关功能。

第五条  需要接入“一卡通”系统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接入单位”须填写《校园卡系统接入申请书》,并注明其用途、使用期限、接入方式和接入设备数量等,经本中心批准后方可接入。

第六条  接入“一卡通”系统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设备、材料等费用由接入单位自行负担。

第七条  “一卡通”系统专用设备由本中心根据规定统一采购,具体价格以招投标价格为准;其他配套设备可由接入单位根据本中心提供的设备规格和型号,按学校相关规定采购;未经本中心批准,各接入单位不得自行采购“一卡通”系统设备。

第八条  接入单位通过第三方接口接入和使用“一卡通”系统的工作全程接受本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代收(付)费用业务

第九条  “一卡通”系统具有资金结算业务功能,可以为校内外各部门或单位提供校园范围内的代收(付)费用业务。

第十条  需要通过校园卡系统代收(付)费用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校外单位或校区内商户(含集体和个体)还须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  校外委托方需提供相关租赁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集体商户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并备案。

第十二条  校外委托方代收(付)“一卡通”系统设备由本中心提供(合同另有规定除外),并由本中心专业人员负责安装,材料费用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代收(付)设备按5000元/每台标准,缴纳设备押金;3元/每天标准,缴纳设备租赁费。

第十三条  本中心严格按照委托方提供的代收(付)费数据,通过校园卡系统在持卡人校园卡账号中代收(付)相关款项,并向委托方提供现有系统软件可提供的相关报表。

第十四条  代收(付)业务结算

(一)代收业务:本中心受托扣费完成后,在服务合同约定时间内没有出现因扣款而导致经济纠纷的情况下,将该款项转入委托方指定的结算账户。

(二)代付业务:委托方将需支付的款项转入本中心指定账户后,本中心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数据在服务合同约定时间内通过校园卡系统代发相关款项。

(三)委托方为校外单位或校区内商户(集体和个体),委托方提供本条第三部分备案的文件复印件和有效税务发票(结算金额)。按结算金额扣除5-7‰的管理费,结余款项转入委托方指定的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  委托代收(付)费款项的准确性由委托方负责,因委托方提供的代收(付)款项有误而造成的纠纷,由委托方负责解释和处理,并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第四章“一卡通”系统及其设备

第十六条  “一卡通”使用单位须按照操作规程安全正确使用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违规操作该系统,违规操作造成系统设备损坏的,按照设备原值进行赔偿;违规操作给持卡人带来损失的,按照损失金额进行赔偿。经使用单位确认金额后,本中心有权从使用单位的营业收入中直接扣除涉及金额。

第十七条  “一卡通”使用单位或部门,协助本中心进行校园卡系统方面的管理工作,包括“一卡通”各子系统的规范应用和设备管理等。

(一)新增商业网点变更经营单位时,管理部门须与商业网点在合同中书面明确其必须按学校要求使用“一卡通”系统并签订校园卡系统使用方面的相关协议。管理部门还须书面通知和协助本中心与新使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清点并移交相关系统设备。

(二)商业网点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退出经营时,管理部门须书面通知和协助本中心对售饭(收费)子系统设备进行清点和相关追缴工作。由于没有履行责任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售饭(收费)子系统设备配置数量根据学校配置计划核定,在核定的配置数量范围以内由学校进行投资(合同另有规定除外),超过核定配置范围以外的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负担费用,其设备采购参考第二章第七条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其他子系统及设备管理。

(一)用于学校公共部门的各子系统的设备由本中心根据实际需求核定配置标准,标准以内免费提供,超出标准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各使用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因遗失或人为损坏造成的损失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二)各使用单位应提供各应用子系统安装和工作环境,保证其运行环境清洁、通风、干燥,因运行环境恶劣造成的损失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三)各子系统的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本中心派专业工程师进行维修,维修完毕,使用单位需认真填写维修意见并由维修人员交回本中心确认。各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拆装设备,否则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五)校园卡子系统设备的采购参考第二章第七条有关规定。

(六)学校采购的“一卡通”设备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对于损坏严重、性能降低而无法修复或无维修价值的设备,按照学校相关的规定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第五章  内部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卡内部结算系统适用于学校部门与部门、部门与个人以及学校内部经营单位与个人之间因提供资源、服务或发生其它代扣代缴业务而进行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  本中心是校园卡内部结算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该系统的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十一条  需要使用校园卡内部结算系统的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计划财务处批准后办理校园卡内部结算系统的安装及开通。

第二十二条  结算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转账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信息与网络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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