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的安全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健康发展,维护公共秩序和学校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不得在网络上接收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宣传邪教,以及不健康或色情的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单位或地区声誉的信息;不得擅自传播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开和未授权的文件,不得在网络中擅自传播或拷贝享有版权的软件,或销售免费共享的软件,严禁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 严禁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和入侵网络设备和计算机系统,不得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数据,不得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不得不经允许切断网络设施电源进行破坏网络资源等危害校园网络的活动。
第四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接入互联网应服从信息与网络管理处的统一管理,不得私自与校外单位联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从事经营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的、与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网络宗旨相悖的站点。
第五条 信息与网络管理处依据《长安大学信息资源环境管理办法》(长大教网〔2014〕14号)规划、建设和管理全校的网络基础设施,包括校园网主干以及教学楼、办公楼、科技大厦、学生公寓等面向全校师生服务的楼内网络系统。
第六条 教师和学生在公共区域、住宅、学生宿舍实行实名制认证上网,办公区应实行实名制认证上网,如不能实行,应登记分配的IP地址信息、办公室名称、单位名称、详细地址、使用人姓名、使用人电话、使用人电子邮件等信息。
第七条 IP地址和校园网账号由信息与网络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各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中心统一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的IP地址和校园网账号,不得私自向他人转让IP地址和校园网账号。
第八条 信息与网络管理处应当定期对校园网络开展网络安全防护检查,对校园网络进行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查验网络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状态,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应在信息与网络管理处指导下开展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校内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计算机入网、按校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与网络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