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安大学校园“一卡通”的发展和管理工作,提高校园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水平,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是长安大学信息化、智能化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校园综合管理和金融服务溶于一体复合功能,覆盖了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后勤服务及学生管理等各方面。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长安大学校园卡管理中心挂靠信息与网络管理处,是管理校园卡和“一卡通”系统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 按照学校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大学和信息化、智能化校园建设的规划和要求,规划校园“一卡通”发展和建设。
第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制定校园卡管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根据分工,管理维护支持校园“一卡通”系统正常运行的硬件、软件以及局域网络。
第七条 根据学校设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使用、管理校园“一卡通”相关设备。
第八条 负责“一卡通”系统的开发,与各部门管理或业务软件(第三方)系统对接。
第九条 根据学校国资部门相关规定,购置校园卡卡片,并负责校园卡的制作、发放。
第十条 按照学校人事部门相关规定,聘用本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章 工作环境以及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区域与公共区域安全隔离;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和强电磁、辐射性物品进入办公室,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每天业务处理完毕后,必须安全退出操作系统,切断计算机、各类专用电器设备电源,关好门窗,经检查后方可锁门离开。
第十三条 严禁非专用设备连接“一卡通”系统设备。
第十四条 未经许可,严禁外部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严禁非工作人员上机操作。
第十五条 外单位人员参观校园“一卡通”系统时,必须由相关领导或中心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接待、陪同操作“一卡通”系统并做好登记。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学校设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所有的设备必须登记造册,按照规定办理调出、调入和报废手续。
第四章 员工守则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和学校以及部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维护国家利益、学校利益、部门利益,以服务广大师生为本,自觉培育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热爱本职,勤于钻研,注重效率,树学习风气,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认真高效的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坚决维护本中心的利益、形象和声誉;维护大局,自觉做到局部服从全局,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尊重每位持卡人,团结同事。
第二十一条 坚持诚信为本公正、公平待人处事,做到事事有人做,不扯皮、不推诿,确立服务意识,热情高效的为广大师生服务。
第五章 学习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为适应各个时期的需要,更好的为学校持卡人服务。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以及个人修养。
第二十三条 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参加计财处和本中心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请进来”、“走出去”,学习讨论相结合,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鼓励学历学习和专业职称学习。
第六章 值班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 安全值班人员职责:必须依照作息时间上班提前10分钟到岗,检查办公室门窗、电源安全,检查办公室内外是否有异常,发现问题要及时报警。负责办公室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作息时间下班后,检查保险箱是否放进保险柜、办公室门窗和保险柜是否关闭完好,计算机、各类电器设备是否关闭,设备电源是否切断状态。做好值班日志。锁好门窗。
第二十六条 业务值班人员职责:协助卡务中心负责人,结账前准备工作。认真填写缴款凭证,必须做到账款相符。安全及时将钱款送缴指定开户银行账户,并及时取回银行缴款凭证。协助卡务中心负责人,完成相关业务工作。
第七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业务人员每天业务处理完毕,必须按照规定打印结算日报表,必须做到账款相符,填写银行缴款单,由业务值班人员送存指定开户银行账户。
第三十条 结算或报销时必须如实、完整填写原始凭证所列事项内容。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与开户商户协定时间及时结算。结算时必须附有开户商户打印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的结算汇总表。
第八章 “一卡通”系统及设备巡检
第三十二条 巡检形式与范围:每学期开学前完成对所有前置设备的巡检。每月月初对前置设备进行抽样巡检。
第三十三条 巡检人员:专业系统和设备技术人员和中心负责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巡检内容及要求,按照校园“一卡通”系统维保服务合同内容和要求巡检。
第三十五条 认真仔细做好完整的巡检日志。
第九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和学校的保密规定,严禁为无关人员查询相关数据和信息,严防各类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一卡通”系统必须定期修改登录密码,注意保密,严禁把密码告诉他人,密码管理工作落实到人。
第三十八条 工作需要产生的纸质信息资料,要严格妥善保管,严禁个人带出或销毁废弃,需要销毁的要经专人检查后,按规定定期销毁。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信息与网络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