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安大学校园卡(以下简称校园卡)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校园卡使用秩序,提高校园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水平,方便广大师生员工的校内生活,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是长安大学信息化、智能化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校园综合管理和金融服务溶于一体复合功能,覆盖了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后勤服务及学生管理等各方面。
第三条 校园卡具有持卡人身份认证、图书借阅、校内餐厅就餐、超市消费、学生宿舍出入、缴纳校园网网费、学校医院就医缴费、学生预定教材和缴纳教材款、会议签到、考勤和渭水校区学生自助缴纳电费等功能。
第四条 校园卡适用于在校工作的教职员工,在校学习的本科学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各类短期培训学生,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学校工作的其他人员。一人一卡。
第五条 校园卡是一张非接触IC卡(以下简称校园IC卡),由长安大学发行,在长安大学所属各校区通用。
第六条 校园卡和中国银行借记卡具有一一绑定关系,部分业务仅能在绑定的两卡之间发生。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长安大学校园卡管理中心是管理校园卡的专门机构,是校园卡的制作和发卡机构。
第八条 中心在南北校区设立了校园卡卡务中心,负责所有涉及校园卡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园卡分为教职工卡、大学生卡、研究生卡、普通卡和银卡五种。其中:教职工卡持卡人为在校工作的教师、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持卡人信息由校人事部门认定;大学生卡持卡人为在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持卡人信息由校教务部门认定;研究生卡持卡人为在校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持卡人信息由校研究生院认定;普通卡持卡人为除以上人员以外在校工作、学习的人员等,持卡人信息由用人部门和组织培训(学习)部门认定,遗属(夫妻关系)由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认定;银卡持卡人为回校的校友和特别活动需求人员,持卡人信息由社会合作处和主办活动的部门认定。
第十条 校园卡在所有安装了“一卡通”终端的场所使用其电子证件功能,同时受各子系统使用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约束。
第十一条 凡使用校园卡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校园IC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自动记入其账户。
第十二条 每张校园卡具有两个密码: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业务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业务和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 查询密码可以用于办理自助挂失和消费流水查询业务;消费密码和消费限额都可以由持卡人自行设定,不超过消费限额的,可以不使用密码,超额使用时需要输入消费密码。
第十四条 校园卡不得透支。如因技术处理等原因造成透支,发卡机构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卡片的使用。持卡人在清偿透支款项后,卡片才可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校园卡持卡人可以使用现金充值,也可以使用圈存机自助(银行卡转账)充值。
第十六条 校园卡发卡机构接受持卡人咨询、查询、挂失、投诉,对发生交易的卡片提供对账单(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交易和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要求,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能出租、出售和转借;一旦发现卡片使用者非持卡人本人,各终端使用单位有权予以没收,并上缴发卡机构。持卡人不遵守本条例,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持卡资格,并将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校园IC卡。
第十八条 持卡人遗失校园卡后,应及时使用各种自助(圈存机或电话)手段办理自助挂失。发卡机构对挂失手续办妥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发卡机构在网络和设备正常的情况下应确保被挂失卡上余额的安全。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校区卡务中心办理补卡手续。
第二十条 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接受校内有关业务部门要求,在事前通知情况下,可以在校园卡上进行代发或代扣业务。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学校相关业务部门要求停止校园卡的各项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使用期限:教职工卡使用期限以人事部门在册时间为准;大学生卡和研究生卡使用期限以离校之日为准;普通卡使用期限一般最长为一年,银卡使用期限由相关部门与校园卡管理中心协商确定。校园卡使用期限到期后,三个月内本人持身份证到校园卡卡务中心办理校园卡余额结算手续,逾期不办理余额结算手续的,校园卡管理中心有权将校园卡余额结算后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撤销该校园卡卡号,不再办理校园卡余额退款业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信息与网络管理处。。